学校关于印发《南通职业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9-2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
南通职业大学文件通职大〔2019〕12 号

各学院、部门:
现将《南通职业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职业大学
2019 年 4 月 30 日- 2 -
为进一步做好本校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
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
构,完善校内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全校食品安全管
理,明确责任,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二条 校内各经营法人是该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
一责任人,须配备专职的现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第
一责任人需对本经营单位及所属食品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
责任。各经营单位要明确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运
输、售卖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学校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
规定,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各项工作
流程、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学习培训,
经常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生产
隐患;根据学校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
单位学习培训,明确各岗位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及处置流程;- 3 -
定期向后勤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情况。
第四条 各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
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
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依照规定领取《餐饮
服务许可证》并定期年审。
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规定,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亮证经营,
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
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
就餐场所,应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
及其他污染源保持满足规定要求的足够距离。
第八条 各部门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
就餐场所,要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排污、防腐、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要求,并制定落实相关巡检巡查制
度,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各经营场所等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
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
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
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4 -
第十条 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
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
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
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条 食堂应严格食品原材料、半制成品的申购、
采购、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
档案。学校食堂对大宗物品实行统一采购,对农副产品和调
味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食堂对所采购的食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
全食品留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取样、销毁、记录工作,
配备专门设施设备,留样时间不得少于 48 小时。
第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
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生产工作
中的各类隐患,做到食品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经营、管理、
服务、保障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
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食
品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5 -
第三章 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要重视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
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食品卫生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
位的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食品卫生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教育
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食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食品
安全防范技能,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该单位的
现场责任人应当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学校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再由校长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各经营单位要组织学
习事故经验总结,吸取事故教训,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
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由- 6 -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
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
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
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现场存
在食品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或
者限期整改,对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
理情况等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
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科学公正。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管理
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确
定为责任事故的,将对事故经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
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经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将视情况给
予该单位的责任者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7 -
第二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
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职业大学范围内所有
食堂和商超网点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
解释。- 8 -
南通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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