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关于印发《南通职业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9-09-2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
南通职业大学文件
通职大财〔2019〕4 号
各学院、部门:
《南通职业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细则》经校长办室研究、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职业大学
2019 年 5 月 27 日- 2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
革实施意见》《南通市市属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以及《南通职业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
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和财务报销工作,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学校校内工作人员在南通
城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因公务需要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以及因学生实训、重要事项、大型活动租用车辆等产生
的费用。公共交通费用不包括因公出差的市内公共交通费用
以及正常上下班往返居住地与单位之间的公共交通费用。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预算总量控制,费用报销遵
循公务必要、严格控制、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用车改革后,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保留实物
用车的人员,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
用;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助的人员,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
用。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严格执行据实凭据报销,报
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的公务出行开支,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正
规的公共交通票据,必须符合南通职业大学财务报销的有关
规定。
乘坐公交车或地铁的,应按照要求粘贴票据,填写报销
单并注明乘坐公务交通的事由和时间;报销出租车发票的,
必须在发票上注明外出公务事由。- 3 -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的乘坐人或经办人是公务交通
费用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审批人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承
担审查审批和监督责任。财务处对公务交通费用的报销承担
票据合规性、手续完整性审核责任,对于不真实、不合理和
相关性不充分的有权拒绝报销;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票据及
报销附件不齐全的有权退回并建议整改。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非紧急和
必要时,应优先选择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因工
作必需和紧急任务报销市区出租车票的,应提前经经费审批
人同意。
第八条 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用,乘坐非公司营运车辆
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于机场、车站、
宾馆发生的出差交通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定额包
干费内使用,不再报支。
第九条 除因组织会议、培训、接待等特殊业务乘坐出
租车可以报销工作时间外发生的出租车费用,其他工作时间
外的出租车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工作时间外发生的特殊业务
出租车费用必须与特殊业务发生的其他相关报销事项一并
报销,不得单独报销出租车费用。
第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因公租用车辆,因公租用车
辆业务由后勤处扎口管理,按照后勤处出台的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执行。因公租用车辆的费用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最长
不得超过一个月,遇寒暑假开学后顺延一个月。- 4 -
第十一条 学校的附属单位、工会、基金会、党费等发
生的公共交通费用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因科研发生的公共
交通费用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
行。
南通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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