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业大学文件
通职大〔2019〕6号
学校关于印发《南通职业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现将《南通职业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职业大学
2019年3月26日
南通职业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车改后保留的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南通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南通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通职业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车辆采取归口管理、统一调度、预约用车、集中停放、节约开支的管理方式。公务车辆由后勤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 除“社会租赁车辆管理”章节外,本办法中“公务车辆”是指车改后保留的校级机关及所属企业拥有的、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信息为本单位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和教学教辅及有关业务部门的用车服务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
(1)执行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包括招生宣传、顶岗实习巡视、就业与校企合作事项洽谈等);
(2)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3)参加省、省级部门和市级领导机关、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超地区范围外的会议和活动;
(4)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5)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6)发送、提取数量较多或较重的公物,接送紧急文件或机要资料;
(7)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8)师生员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9)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10)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外出学习、交流、考察和调研活动;
(11)省市大规模考试试卷押送;
(12)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车辆使用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及海门学院班车运行。上述范围外的一般公务活动(如出差、培训、开会、比赛、办理业务等),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各有关人员自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活动结束后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报销。
教职工三人以上(含三人)同行、成本核算符合节约的,经用车人员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可安排车辆;校领导因紧急公务(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以外地区)一人出行的可安排车辆。
连续暂留同一目的地三日以上的多日出差,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接送、随行。
不提供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接送服务(学校团队活动除外)。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各学院和部门通过校内OA系统提交使用申请流程并审批。
用车流程由使用人发起申请,提交经费出资人审批同意后,流转至后勤管理处审核是否符合用车范围。符合用车范围的提交用车人分管校领导审批。不符合用车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调度工作。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服务教育教学的原则。如遇学校重大活动,优先保障重大活动用车。
第八条 各学院和部门在非工作时间内因紧急情况特殊用车的,可直接与后勤管理处联系确认,并报请学院或部门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派车。用车后3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用车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十条 车辆专属驾驶员应做好车辆一般性清洗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查验和养护,保持良好车况。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申请表》,报车队长及部门分管领导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经审批同意后送修。
维修经费3000元以内的经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维修经费超出3000元的,还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在招标采购确定的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包括修理保养、装潢、更换轮胎等,严禁超标准装饰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十三条 因公外出和特殊情况下需抢修公务车辆,须请示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应及时补办维修手续。
第十四条 未在招标采购确定的单位维修或未经批准自行维修车辆的,驾驶员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维修车辆进行试乘试驾,确保维修质量。维修费用一事一结,附《公务车辆维修申请表》和维修项目明细。
第四章 车辆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加油卡充值等由车队长统一办理和报销。
一般情况下,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市内范围行车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市区范围外往返里程≤300km,加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往返里程>300km、途中无法使用IC卡加油的可使用现金加油,收车后加油发票和本次出差一并审核报销,票据经乘车人员签署证明。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需要使用现金加油的,应第一时间向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口头汇报。任务结束后,驾驶员书面说明情况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安装使用ETC自动缴费通行卡,禁止现金支付过路过桥费用。未装有ETC自动缴费通行卡的公务车辆及通勤校车,按学校派车行驶路线据实报销过路过桥费。
第十九条 停车费、洗车费实行月报制,后勤管理处视具体情况制定费用标准。在标准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报销时,发票应注明停车事由、地点和时长。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公务车辆登记管理,建立公务车辆费用统计台帐,对费用发生时间、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进行如实登记造册。
第五章 车辆派遣及收费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实行有偿使用。各部门或学院因公使用公务车辆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车辆使用管理费:
小车:2元/公里;商务车:3元/公里;大车:5元/公里。
驾驶员人员费(含出差补贴、住宿费等)由使用部门承担。车辆使用费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核算,使用部门核对无误后,财务部门统一划拨结算。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对驾驶员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督促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公务用车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况,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年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个人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维修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经发现立即停职检查,调离驾驶员岗位。因酒驾或醉酒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处相关领导,严禁刻意隐瞒事故。
第二十七条 在行车中有违纪违法的,应由驾驶员当事人自行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三十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搭载无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若从事非公务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调岗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在交叉用车时,使用人和管理人做好交接工作,双方认可里程计数后进行交接。驾驶员里程补贴按小车0.2元/公里,大车0.25元/公里的标准执行。法定节假日执行加班任务的按50元/天的标准核发加班工资,安全考核奖100元/月,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向用车部门/学院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 校外租赁的社会车辆随车驾驶员管理由租赁公司负责,校方与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驾驶员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八章 社会租赁车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若干家具有营运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列入学校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商家库。双方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义务和责任。定点服务商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自有车辆无法满足部门和学院因公用车需求时,可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扎口从商家库中采用社会租赁车辆的方式安排。从商家库中选择时应尽量保持均衡。
因大型活动需要租赁客运大巴等大型车辆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组织谈判。
第四十条 租用社会车辆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扎口管理。各部门和学院申请租用社会车辆通过校内OA系统提交并审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
租用社会车辆审批流程同校内用车审批流程一致。
第四十一条 租用社会车辆的驾驶员、车辆维修及车辆安全管理由租赁公司负责,学校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舒适乘车条件时,学校协调租赁公司更换车辆。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费、随车驾驶员的人员开支等费用由租赁公司负责,学校按照协议统包价支付租赁费用,租赁公司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倡导绿色出行行为。遇有公务出差时,倡导优先选择乘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各类合法出租车。费用报销手续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通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印发
- 上一篇:后勤管理处关于恢复医务室医疗服务的通知
- 下一篇:没有了